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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判定:“煙臺華銀”侵犯了“萊州華銀”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萊州華銀試驗儀器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
2020/08/14
?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系一起侵害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有二個: 一是煙臺華銀是否侵犯了萊州華銀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是煙臺華銀是否采取了對萊州華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煙臺華銀是否侵犯了萊州華銀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萊州華銀主張的涉案商標主要涉及其擁有的 “華銀”等商標,上述商標注冊類別均為第9類,核定使用商品均為材料檢驗儀器和機器,光學器械和儀器,測量儀器等。可以看出,在上述商標中,“華銀”或作為文字標識占據商標的主體部分或為一個商標的全部,因此,可以將“華銀”二字認定為上述商標共同的主要部分。 萊州華銀主張煙臺華銀侵害商標權的行為主要表現在煙臺華銀在相關硬度計產品上或廣告宣傳中使用了與其主張的涉案商標構成近似的 ? “煙臺華銀”、“華銀”等商標性標識。本院認為,從萊州華銀本案提供的現有證據看,可以證明煙臺華銀在相關硬度計產品、企業宣傳冊上或網站的廣告宣傳中使用了“煙臺華銀”、 ? 這兩個商業標識,上述二標識皆含有萊州華銀主張的涉案系列商標主要部分“華銀”二字,同時該二字亦構成被控標識中的主要特征部分,故通過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對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對,可以認定上述被控標識與涉案商標在整體外觀特征上構成近似。考慮到二者使用的產品相同,原告的商標在業內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以及兩公司的經營地域相近,市場重合度高,應當認定該相似容易產生引起相關消費者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的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應當認定上述行為構成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另外,由于煙臺華銀將“華銀”二字在后注冊成自己的企業字號,故煙臺華銀在相關硬度計產品、企業宣傳冊上或網站的廣告宣傳中使用“煙臺華銀”、 標識的行為,亦可以看成煙臺華銀將萊州華銀的注冊商標“華銀”作為其企業名稱的字號,在侵權產品上突出使用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該情形同樣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 原告、被告信息 原告: 萊州華銀試驗儀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東省萊州市鼓樓街215號。 被告: 煙臺華銀試驗儀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只楚路29號2號樓3單元附1號。 法定代表人:高曙光,總經理。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系一起侵害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有二個: 一是煙臺華銀是否侵犯了萊州華銀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是煙臺華銀是否采取了對萊州華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煙臺華銀是否侵犯了萊州華銀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萊州華銀主張的涉案商標主要涉及其擁有的 ? “華銀”等商標,上述商標注冊類別均為第9類,核定使用商品均為材料檢驗儀器和機器,光學器械和儀器,測量儀器等。可以看出,在上述商標中,“華銀”或作為文字標識占據商標的主體部分或為一個商標的全部,因此,可以將“華銀”二字認定為上述商標共同的主要部分。 萊州華銀主張煙臺華銀侵害商標權的行為主要表現在煙臺華銀在相關硬度計產品上或廣告宣傳中使用了與其主張的涉案商標構成近似的 “煙臺華銀”、“華銀”等商標性標識。本院認為,從萊州華銀本案提供的現有證據看,可以證明煙臺華銀在相關硬度計產品、企業宣傳冊上或網站的廣告宣傳中使用了“煙臺華銀”、 這兩個商業標識,上述二標識皆含有萊州華銀主張的涉案系列商標主要部分“華銀”二字,同時該二字亦構成被控標識中的主要特征部分,故通過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對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對,可以認定上述被控標識與涉案商標在整體外觀特征上構成近似。考慮到二者使用的產品相同,原告的商標在業內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以及兩公司的經營地域相近,市場重合度高,應當認定該相似容易產生引起相關消費者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的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應當認定上述行為構成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另外,由于煙臺華銀將“華銀”二字在后注冊成自己的企業字號,故煙臺華銀在相關硬度計產品、企業宣傳冊上或網站的廣告宣傳中使用“煙臺華銀”、 標識的行為,亦可以看成煙臺華銀將萊州華銀的注冊商標“華銀”作為其企業名稱的字號,在侵權產品上突出使用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該情形同樣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 ?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系一起侵害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有二個:
一是煙臺華銀是否侵犯了萊州華銀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是煙臺華銀是否采取了對萊州華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萊州華銀主張的涉案商標主要涉及其擁有的
“華銀”等商標,上述商標注冊類別均為第9類,核定使用商品均為材料檢驗儀器和機器,光學器械和儀器,測量儀器等。可以看出,在上述商標中,“華銀”或作為文字標識占據商標的主體部分或為一個商標的全部,因此,可以將“華銀”二字認定為上述商標共同的主要部分。
萊州華銀主張煙臺華銀侵害商標權的行為主要表現在煙臺華銀在相關硬度計產品上或廣告宣傳中使用了與其主張的涉案商標構成近似的
“煙臺華銀”、“華銀”等商標性標識。本院認為,從萊州華銀本案提供的現有證據看,可以證明煙臺華銀在相關硬度計產品、企業宣傳冊上或網站的廣告宣傳中使用了“煙臺華銀”、
這兩個商業標識,上述二標識皆含有萊州華銀主張的涉案系列商標主要部分“華銀”二字,同時該二字亦構成被控標識中的主要特征部分,故通過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對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對,可以認定上述被控標識與涉案商標在整體外觀特征上構成近似。考慮到二者使用的產品相同,原告的商標在業內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以及兩公司的經營地域相近,市場重合度高,應當認定該相似容易產生引起相關消費者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的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應當認定上述行為構成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另外,由于煙臺華銀將“華銀”二字在后注冊成自己的企業字號,故煙臺華銀在相關硬度計產品、企業宣傳冊上或網站的廣告宣傳中使用“煙臺華銀”、
標識的行為,亦可以看成煙臺華銀將萊州華銀的注冊商標“華銀”作為其企業名稱的字號,在侵權產品上突出使用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該情形同樣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原告、被告信息
原告:
萊州華銀試驗儀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東省萊州市鼓樓街215號。
被告:
煙臺華銀試驗儀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只楚路29號2號樓3單元附1號。
法定代表人:高曙光,總經理。
本案系一起侵害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有二個:
一是煙臺華銀是否侵犯了萊州華銀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是煙臺華銀是否采取了對萊州華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萊州華銀主張的涉案商標主要涉及其擁有的
“華銀”等商標,上述商標注冊類別均為第9類,核定使用商品均為材料檢驗儀器和機器,光學器械和儀器,測量儀器等。可以看出,在上述商標中,“華銀”或作為文字標識占據商標的主體部分或為一個商標的全部,因此,可以將“華銀”二字認定為上述商標共同的主要部分。
萊州華銀主張煙臺華銀侵害商標權的行為主要表現在煙臺華銀在相關硬度計產品上或廣告宣傳中使用了與其主張的涉案商標構成近似的
“煙臺華銀”、“華銀”等商標性標識。本院認為,從萊州華銀本案提供的現有證據看,可以證明煙臺華銀在相關硬度計產品、企業宣傳冊上或網站的廣告宣傳中使用了“煙臺華銀”、
這兩個商業標識,上述二標識皆含有萊州華銀主張的涉案系列商標主要部分“華銀”二字,同時該二字亦構成被控標識中的主要特征部分,故通過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對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對,可以認定上述被控標識與涉案商標在整體外觀特征上構成近似。考慮到二者使用的產品相同,原告的商標在業內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以及兩公司的經營地域相近,市場重合度高,應當認定該相似容易產生引起相關消費者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的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應當認定上述行為構成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另外,由于煙臺華銀將“華銀”二字在后注冊成自己的企業字號,故煙臺華銀在相關硬度計產品、企業宣傳冊上或網站的廣告宣傳中使用“煙臺華銀”、
標識的行為,亦可以看成煙臺華銀將萊州華銀的注冊商標“華銀”作為其企業名稱的字號,在侵權產品上突出使用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該情形同樣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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